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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梅毒筛查致试管婴儿流产?

女子状告医院索赔18万,一审判医院赔3万多,此案近日二审

袁女士通过做试管婴儿终于受孕房山做试管婴儿的医院有哪些,不料在3个月后突然流产。她认为这是因为做试管婴儿诊疗的医院在没有排除梅毒的情况下给她实施手术,遂将医院方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近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试管婴儿术后3月流产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2011年3月21日,袁女士和丈夫到深圳某泌尿外科医院就诊,经检查为继发不孕症。同年7月26日,袁女士夫妇在该医院进行了胚胎子宫腔内移植术,8月8日显示受孕成功。

袁女士称房山做试管婴儿的医院有哪些,怀孕3个多月以后她就流产了,原因是梅毒造成的。她认为医院在没有排除梅毒的情况下给她做了试管婴儿手术才导致她流产,遂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费、身体伤害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

一审判医院赔偿3万多

此案一审开庭时,医院一方认为,袁女士是在该院医护人员的治疗下成功受孕,院方已经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全部义务,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诊疗常规,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在治疗前,医院曾建议袁女士行腹腔镜处理输卵管积液以提高怀孕几率,袁女士随后前往宜春市妇幼保健院行腹腔镜检查,2011年4月14日进行HIV抗体测定和梅毒TRUST检查均为阴性。该医院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文件,采信并认可了宜春市妇幼保健院的检查报告结果。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试管婴儿植入手术关于梅毒筛查是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的检查项目之一,被告医院认可宜春市妇幼保健院的检查结果,未对袁女士进行梅毒筛查存在医疗过错。

卫生部“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文件明确:建立检查结果互认的前提是,各省首先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且要求各省卫生厅对本辖区内的结果互认进行明确的项目安排和质量控制。被告医院以卫生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性文件,作为他们对宜春市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确认,而未对袁女士进行梅毒筛查具有合理性进行辩解,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法院遂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应退回袁女士支付的医疗费并赔偿误工费共计3.7万余元。

二审双方有意接受调解

因不服一审判决,该泌尿外科医院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该医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他们对袁女士进行手术前未能进行梅毒筛查存在过错,理由不足。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互认并无详细明确的规定,医院根据袁女士的病史陈述(明确既往无性病史)以及医疗界同行业间(如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等)的操作惯例,认定梅毒筛查检验结果半年内有效(即无须重复检验),并无不妥之处。

袁女士一方则认可一审判决,但对具体医疗费用数字存在些许异议。

双方均当庭表达了调解意愿。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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