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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下载

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院,系,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室按照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健康复查。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系,提出意见~经招生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暂缓注册。病假必须有当地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药费报销凭证~事假须有正当理由并得到院,系,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二十六条第六款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教育部规定的本科各专业学制为准。体育特长生、少数民族生,特指:西藏内地班、新疆内地班和民族预科班学生,、留学生、台港澳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二年,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转系、转专业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教学管理处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凡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同时在校学习时间自动延长一年。

1 第三章 学生考勤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方法,如点名、抽查、小测验等,进行考勤~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院,系,教学管理人员累计登录。 第九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集中见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按每日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旷课1学时计~并参照第四十条处理。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第十条 学生请假需写请假申请书~经批准后方能生效。病假应附校医室证明~学生一次请假在3日内由院,系,学办批准~一次请假在4天至2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一次请假在2周以上经院,系,审核报教学管理处批准。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院,系,应当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及时存院,系,教学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周,含6周,者~参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需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在学期中间不得出境探亲或学习。利用假期出境探亲或学第十一条 习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归者~参照第七条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作相应处理。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习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试一般在期末考期内进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考查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在课内完成。考试及考查均以百分制,成绩均以整数记录,评定成绩~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及期末成绩~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外语和体育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记录成绩~跨学期课程只记录结课学期成绩。 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必须有校医室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方可安排~成绩评定采用保健体育课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教学管理处审核认定后可以计入相应学期选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 凡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3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2 申请以自修方式攻读课程~学生可以不到课堂听课。选择自修方式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自己已选定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必须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批准后~一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经开课院,系份存开课院,系,~一份送任课老师。自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需经教学管理处批准;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三,教学计划要求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选修课及每门课程的实习、实验等实践环节~不能自修。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及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应重新学习~参加重考。对于重新学习的学生~学校不再统一安排学习时间~学生在业余时间利用教材、网络课件等工具自学。 同一门课程只有两次重考机会。选修课不及格如实记分~不安排重考。第十八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时~参照第四十条执行~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学生缓考、缺考和重考的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办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须附医院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缓考。并由教办通知任课教师以便成绩登录中注明。考试后补假无效~按缺考处理。同一门课程缓考只允许一次~缓考视同占用一次重考机会。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缓考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核前将自动转换为“0”; ,二,对于学生缺考的课程~除参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考场规则》执行外~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视为不及格课程~并注明标志“缺考”。缺考视同占用一次考试机会; ,三,缓考和以往不及格课程学生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初按学校考试通知参加重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未批准或不提出申请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按教学计划无法安排第二次重考的课程毕业前经教学管理处审核批准~可以统一安排一次重考;,四,第一次考试缓考~第二次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重考考试成绩如实记录~其标志分别记为“重考1”、“重考2”。 选修课只有一次考试机会~不办理缓考与重考。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教学计划内全部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及其它独立教学环节等,都参与GPA计算。

百分等级记分 绩点 百分等级记分 绩点 3 90—100 4.0 68—71 2.0 85—89 3.7 64—67 1.5 82—84 3.3 60—63 1.0 78—81 3.0 60以下 0 75—77 2.7 72—74 2.3 1.考核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不取得学分。 2.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3. 重考课程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0.9 4.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1. 经校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需休养6周,含6周,以上停课治疗者,2. 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周,含6周,者,3. 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生所在院,系,认为必须休学者。,二,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室证明等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管理处审批~方可办理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四,因其他原因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4 ,五,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需在复学后参加重考, ,六,学生休学时所在学年已交学费者复学后从下一学年开始按编入年级交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交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经所在院,系,和校医室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学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复学后按编入专业和年级交纳学费;,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学期开学前,向院,系,申请复学~并附保留学籍期间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到教学管理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个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不论重考是否通过。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不论重考是否通过。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四年制学生累计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五年制和七年制前五年累计达到35学分以上,含35学分,者,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由教学管理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5 ,一,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对学满一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 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如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学校核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院校学习的~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学管理处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出,~由本人申请~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上报材料中须附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转学证明、成绩单等,。 学生转学~于每年4月、11月申请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学校者, 3.由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 4.由专科转入本科者或由四,五,年制转入七年制者,5.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6.体育特优生及未参加统一考试录取的保送生, 7.要求转入非生源地区者, 8.应作退学处理者, 9.师范专业转入学校者, 10.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中~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并通过毕业综合考核~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发给结业证书。 6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综合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五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且所修学分超过30学分的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依教学计划要求~学完全部辅修课程~考核合格~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 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由各院系对本院系所属专业的学生进行学习成绩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审核~对符合《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条例》者~经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低于2.0,不含2.0,,,一,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毕业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8分者,不含68分,。

第十章 处 分 第四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者~应予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成绩标志记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学管理处批准~允许重考一次。 第四十二条 对于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办法参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考场规则》执行。7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依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一章 七年制教育 第四十四条 上述条款适合学校中医学专业七年制本科教育。第四十五条 七年制学生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不论重考是否通过。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者~在完成本科阶段学习后不进入二级学科定向培养阶段~依照本科生毕业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后~按本科毕业。第四十六条 硕士学位授予参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一,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不含2.0,,,二,未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者, ,三,毕业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8分者,不含68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2.6,基础上修订~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含留学生、台港澳学生,。其他本科教育形式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经2005年6月5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本规定由教学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例: 第十九条中学分绩点计算示例 某学生修读5门课程: 成绩: 91 87.5 72 69 56学分: 4 3 4 2 3绩点: 4 3.7 2.3 2.0 0 8 学分绩点: 16 11.1 9.2 4 0 平均学分绩点=,16+11.1+9.2+4+0,?,4+3+4+2+3,=2.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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